根據企業的申請,依據排污許可證辦理程序的有關規定,經審核,我局擬對靈寶市新凌鉛業有限責任公司換發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三年。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為7噸/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60mg/L以內;氨氮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為0.5噸/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15mg/L以內;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為180噸/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400mg/Nm3以內;氮氧化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為87噸/年。水中鉛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0.5mg/L,總砷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0.3mg/L,總鎘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0.05mg/L,總鋅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1.5mg/L,氣中鉛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8mg/Nm3,顆粒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50mg/Nm3。
為保證此次許可工作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現予以公告,如有異議,請在公示期內反饋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公示期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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