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開始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這是該法自1987年施行至今的首次全面修訂。此次草案強化了違法責任方的法律責任,違法向大氣排污罰款50萬元的上限或將被取消。
環保任務納入考核內容
現行法對地方政府的責任規定較為原則,問責機制不嚴的問題突出。即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環保法,首次將環保任務納入本級政府及負責人的考核內容,與此相對應,本次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也建立了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同時,草案明確規定了排污許可證制度。根據草案,必須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有:排放工業廢氣或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單位。
強化責任方法律責任
企業和個人違法成本低,是大氣污染環境治理“久治不愈”的原因之一。對此,草案強化了責任方的法律責任。
對無證、超標、超總量、監測數據作假等污染違法行為,草案規定了沒收違法產品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責令停產整治、行政拘留以及責令停業、關閉等行政處罰,對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實行按日計罰。
草案對公民個人的法律責任也作出規定。根據草案,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等物質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草案還取消了現行法中50萬元的處罰上限,代以倍數類懲罰標準。如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所造成直接損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計算罰款,造成重大或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直接損失3倍以上5倍以下計算罰款。(摘自《河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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