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三環罰〔2014〕第49號
被處罰單位:三門峽華陽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群力
組織機構代碼:70666290-3
營業執照注冊號:411292000000539
地 址:三門峽市西工業園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根據三門峽市環境監測站分析(測量)結果報告單(編號2014-LS-111)顯示,2014年9月18日,你公司COD排放濃度為148mg/L,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標準(COD100mg/L)。屬超標排放屬水污染物。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之規定,以上事實,有我局“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分析(測量)結果報告單”為證。
2014年10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三環罰先〔2014〕49號),在法定期限內,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聽證陳述申辯要求。你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處罰。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則》(試行),確定你公司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為維護環境法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以及《關于<水污染防治>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應繳納排污費數額”具體應用問題的通知》之規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則》(試行)該條款第一檔之規定,經研究,我局對你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處理:
1、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保證達標排放;
2、處應繳納排污費總額2倍罰款即柒仟貳佰柒拾捌元 (3639元×2倍=7278元)的行政罰款。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帳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收款單位:三門峽市財政局
開 戶 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分行營業部
帳 號:250704981244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三門峽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環境保護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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