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三環罰〔2014〕第44號
被處罰單位:三門峽義翔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世義
組織機構代碼:75712929-5
營業執照注冊號:411200400000031
地 址:三門峽市澠池縣張村鎮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根據三門峽市環境監控中心在線數據顯示,你單位2014年7月25日、7月29日、8月22日至8月28日二期煙囪二氧化硫超標次數均超過24次,超標范圍在200mg/m3-- 387mg/m3,最大超標倍數0.94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氮氧化物200mg/m3)。屬于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之規定,以上事實,有我局“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重點污染源超標日報”、“重點污染源超標預警專報”為證。
2014年10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三環罰先〔2014〕45號),在法定期限內,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聽證陳述申辯要求。你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處罰。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則》(試行),確定你公司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為維護環境法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則》(試行)該條款第一檔之規定,經研究,我局對你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處理:
1、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保證達標排放;
2、行政處罰貳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帳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收款單位:三門峽市財政局
開 戶 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分行營業部
帳 號:250704981244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三門峽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環境保護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4年10月21日
